
7月18日金融一线消息,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,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;违反账户管理规定;违反银行卡收单管理规定;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;违反信用信息采集、提供、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;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;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,受到警告并被罚款249万元。
叶某兵(时任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)对该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;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负有责任,被罚款2万元。
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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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名称
(姓名、职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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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
决定书文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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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法行为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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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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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出行政处罚
决定机关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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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出行政处罚
决定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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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期限(自公示起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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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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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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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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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银罚决字
〔2025〕12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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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;
2.违反账户管理规定;
3.违反银行卡收单管理规定;
4.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;
5.违反信用信息采集、提供、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;
6.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;
7.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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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告,罚款249万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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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人民银行
江苏省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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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7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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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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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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叶某兵(时任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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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银罚决字
〔2025〕1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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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:
1.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;
2.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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罚款2万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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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人民银行
江苏省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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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7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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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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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曹睿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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